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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监督员考核办法》解读

发布日期:2022-08-01 16:52    来源:安徽省司法厅    字体【     阅读:

2022年5月17日,省司法厅印发《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监督员考核办法>的通知》(皖司发〔2022〕21号),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21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印发《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通知,明确要求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和培训、考核、奖惩等管理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为进一步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全面贯彻落实《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切实规范我省人民监督员的考核等管理工作, 建设一支更高素质的人民监督员队伍, 充分发挥考核工作的示范引领和积极助推作用,激励人民监督员进一步强化政治素质、思想品德、作风纪律和履职能力建设,充分发挥好监督职能作用,因此,及时制定人民监督员考核办法很有必要。厅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处根据有关要求,结合我省人民监督员考核工作实际,起草了《安徽省人民监督员考核办法》,在经过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评审、合法合规性审查等必要程序的基础上,于2022年5月11日提请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予以印发。

二、主要内容

《安徽省人民监督员考核办法》共有十六条,主要是规范考核工作程序,强化考核结果运用,不断提高人民监督员的履职能力和水平。第一条至第七条,明确了考核目的和依据、考核主体、考核原则、考核内容、考核方式等,这对选任和管理一支具备较高政治素质,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扎实群众基础的人民监督员队伍具有较好的促进和推动作用。第八条至第九条,主要是量化了考核等次,从人民监督员最基本的素质条件入手,进一步细化了考核等次标准的具体要求,明确了人民监督员监督办案活动、促进司法公正所应具备的基础条件。第十条至第十五条,主要是对考核结果运用、考核救济方式等做了具体规定,旨在坚持效果导向,引导鼓励人民监督员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不断提升人民监督员监督质效。同时,对不积极履职尽责的人民监督员采取劝诫、免除资格等惩罚措施,从而推动人民监督员制度健康发展。第十六条是附注内容,明确有权解释机关和具体实施日期。

(责任编辑: 新闻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