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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社区矫正机制建设研究

发布日期:2018-01-30 08:31   作者:蓝祝    来源:新形势下社区矫正机制建设研究    字体【     阅读: 次

  众所周知,社区矫正作为一种新型的刑罚执行方式,属于比较轻缓的刑罚执行方式,犯罪人是在社会中接受改造和教育,在不与社会隔绝的环境中实现其再社会化。但是,如若对犯罪人改造不成功的话,被社区矫正的犯罪人反而会成为社区一害。基于此,关注社区矫正的体制和机制建设,在实践中不断地进行完善就成为值得重视的课题。

  九三学社安徽省委参政议政课题《新形势下社区矫正机制建设》,课题执笔人蓝祝,现研究已结束,为了总结本课题的研究情况,为今后进一步深入研究奠定坚实基础,特对本次的研究进行总结和归纳。

  一、社区矫正制度的历史沿革 

  对受刑人进行矫正的思想最早可追溯到16世纪,文艺复兴运动以及由此带来了对人的 尊严和价值的认识和尊重,导致16世纪的欧洲产生了现代意义上的监禁制度,英国伦敦 感化院和荷兰阿姆斯特丹监狱是欧洲早期监狱的典范。最初的监狱,关押有劳动能力但 却好吃懒做和扰乱社会治安的人,对他们进行训练,使他们自食其力,安分守己地生活 。由于这些机构是用来进行“矫正”——即训练教育——的场所,于是就按这种基本概 念命名,叫做“矫正院”。在矫正院里,刑罚的执行被看成是通过劳动和有秩序的生活 进行训练教育。当时声名显赫的阿姆斯特丹斯平豪斯监狱大门上的横幅标语是这种矫正 思想的最好见证:“不要害怕!我不是以牙还牙,而是强迫你为善。我手腕似铁,但我 心中充满慈爱。”[1]欧洲的许 多国家都建立了这种矫正院。然而这些矫正机构只是对封建刑罚滥用的局部纠正,因为 没有充分的理论论证和健全的制度保障,这些机构在18世纪逐渐退化了,大多变成了骇人听闻的恐怖之地。 

  产生于18世纪的刑事古典学派的刑罚思想,继续高举反封建刑罚的大旗,只是其理论 旨趣已不再是对受刑人进行矫正,而是立足于绝对的意志自由,探求应当追加于受刑人 的刑罚额度,以实现正义。“在刑事古典学派的刑罚理论中,只有惩罚的概念而没有矫正的概念。”[2]十九世纪末期,犯罪现象日益增多,累犯、惯犯现象日益严重,迫使人们对刑事古典学派的刑罚思想进行反思,于是,以有效抑制犯罪、防卫社会为目的的刑事实证学派应运而生。基于对意志自由的否定,刑事实证学派否定了刑罚的惩罚性:立足于对犯罪的 病理性的理解,龙勃罗梭认为刑罚是对犯罪人进行积极救治的手段,通过刑罚改变行为人性格的危险性,防卫社会;立足于对犯罪的人身危险性的认识,菲利提出了刑罚的矫正性,并以此作为刑罚进步的标志。菲利认为:在人类处于最野蛮的状态下,其刑法典 只有惩罚的规定,而没有关于矫正罪犯的规定,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则出现了只有矫 正而没有惩罚的观念[3]。在20世纪前半期,两次世界大战和战争所造成的经济萧条以及反对行刑人道 化和现代化的法西斯政府,给本来就进展缓慢的改善行刑条件的进程设置了更加严重的 障碍。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在公众和学术界的舆论中,对受刑人进行矫正的观念 才重新受到重视。 

  刑事实证学派的矫正观念,主要局限于监狱内的矫正。但是,累犯、惯犯等现象的日 益严重,使人们对狱内矫正的效果越来越感到怀疑,犯罪人数的增加、当前刑事机构的 过分拥挤和政府拨款的减少都对进一步开展矫正改革产生了极为不利的影响。人们开始 将矫正的目光由监狱转向社会,缓刑、假释等社区矫正制度逐渐成为重要的行刑方式。 (注:缓刑、假释作为社区矫正体系中的具体制度,是矫正时代的产物,并不是二战之 后才出现的行刑制度。1870年,在美国的波士顿,首先产生了缓刑制度,随后,美国的 其他州以及其他国家都把缓刑当做鼓励人身危险性较小的偶犯与初犯等改造的措施之一 予以采用[1]。 

  二、社区矫正制度的理论基础——相对报应主义的社区矫正理论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刑罚制度,不应只强调矫正而忽视报应,科学的社区矫正制度应建立在相对报应主义的基础之上。

  社区矫正理论的产生和发展,实际上是刑法学思想发展的缩影,见证了学派相争的过程,也是学派相争的结晶。在美国的二十世纪三、四、五十年代,以实证学派的主张为理论根据的康复模式(Rehabilitation Model)是占主导地位的矫正模式。康复模式(又称为医疗模式,medical model)认为:犯人只是病人而非坏人,是疾病驱使其走上犯罪道路,必须将监狱转化为治疗罪犯疾病的医院,帮助罪犯解决驱使其犯罪的内在冲突, 使罪犯因此而得到康复。经验主义者在反复研究后指出,康复模式对减少累犯几乎不起 作用,通过对一百种个案的实验研究,研究人员得出结论:矫正中治疗的有效性是极其有限,前后矛盾的,而且其可靠性也颇值得怀疑。60年代,人们开始重新寻求更好的矫正模式,建立在对狱内矫正认识经验的基础上,以社区矫正为其主要内容的重新回归模 式(Reintegration Model)应运而生。重新回归模式认为:监狱不是矫正罪犯的理想环境,把社区当作治疗中心,将罪犯置于社区环境中,通过强化罪犯与社区之间的联系,更容易使其重新适应社会生活。在重新回归思想的指导下,社区矫正制度在60年代末70 年代初在美国获得了迅速的发展。然而,社区矫正很快就变得不受欢迎了,原因是美国社会中的犯罪率激增,社会治安恶化,民众要求惩罚犯罪的呼声随之升高。于是20世纪 70年代中期以后,美国的刑事政策发生了显著变化,强调刑罚的惩罚和威慑效应的新古典主义(相对报应主义)抬头,旧的惩罚模式重又受到欢迎。惩罚模式认为:监禁是对付犯罪的一个更加合适的方式,犯人们必须在监狱中为其罪行付出代价。 

  但是,矫正制度的发展并不是简单的兜圈子,惩罚模式并没有完全颠覆社区矫正制度,只是强调不应一味追求矫正而忽视对罪犯的惩罚。事实上,20世纪70年代以后,在美国兴起的强调惩罚与社区保护并重的中间性惩罚(intermediate punishment),被认为是社区矫正制度发展的新境界[2]。笔者认为:科学的社区矫正制度应建立在相对报应主义的基础上。社区环境不割断罪 犯与正常社会生活的联系,有监狱无可比拟的优越性,更适宜于对罪犯进行有效的矫正 。但社区矫正仍然是一种刑罚或刑罚执行方式,不应丧失刑罚固有的惩罚性。报应与功利永远是刑罚不可或缺的两个方面,在具体的行刑方式设计上,应对两个方面都给予足够的重视,矫正制度螺旋式的发展历程也证明了这一点。社区矫正的惩罚性主要体现在:具体社区矫正措施(如缓刑、假释、家中监禁、电子监控、中途训练所等)中体现对罪犯的监督、控制和惩罚,或者在判令社区矫正的同时判令罪犯对受害人进行赔偿或以提供公益劳动的方式对社会进行补偿等。 

  三、社区矫正机制的价值

  (一)建立社区矫正制度是犯罪人更好的改造和回归社会的需要

  1、 社区矫正可以祛除在监狱中执行刑罚的弊端,有利于提高罪犯改造质量,符合刑罚教育功能

  (1)社区矫正可以防止罪犯的交叉感染。

   执行监禁刑的罪犯在监狱里会相互影响,通过对犯罪技术的交流,有可能在犯罪技术上互补,所以历史上有人称“监狱是犯罪的学校 ”,而把罪犯放在社区来服刑即可避免罪犯之间长时间的交流,避免交叉感染。从刑罚执行的实践来看,监禁刑并不能很好的去到防止罪犯再犯罪的功能,罪犯再犯罪的比例较大。

  (2)社区矫正可以削弱罪犯在监狱服刑所产生的孤独感,增强罪犯的社会责任感。

  采用社区矫正的方式,罪犯与社会没有脱离,仍能进行正常的人际,建立平等的人际关系,使罪犯能实际的感受到来自亲属、朋友的关怀和照顾,消除孤独感。同时在社区中服刑,他既是服刑改造,又为社会劳动,既受执行机关的管理,又受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监督和管理,这有利于增强罪犯的社会责任感,促进其改过自新、重新做人。

  (3)社区矫正有利于保护罪犯的合法权益,维护基本人权。

  采用监禁刑的刑罚执行方式,使得罪犯的一些基本权利由于条件的限制而实际上被剥夺或者限制,如结婚权、离婚权、继承权、抚养权等,我国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相冲突。虽然随着保护人权的力度进一步加大,监狱制度在改革中也注重了对罪犯一些基本权利的保护,如有的地区允许个别罪犯在服刑期间结婚,但这毕竟是少数,而且就是结婚后,很多的权利也无法得到保护和实现。如果罪犯在社区中服刑,有些权利不要刻意追求就可以得以保障(继承权),许多权利有了得以保障的平台(离婚权),这可以有效的稳住罪犯的心,维护罪犯家庭的稳定,从而达到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这体现了社区矫正的社会效益。

  2、社区矫正可以使刑罚对罪犯进行“因材施教”,体现对犯罪的特殊皇冠足球比分和一般皇冠足球比分的结合。

  社区矫正的出现使不需要、不适宜监禁或继续监禁的罪犯有了更有利的执行场所,而使需要监禁的罪犯在监狱内能够充分的利用刑罚资源。社区矫正和监禁刑的并行使特殊的罪犯得到了自己需要的教育和改造,这样能更有针对性的实现罪犯的教育改造,体现了刑罚的特殊皇冠足球比分。监狱对广大群众来说就是高强、电网,罪犯在监狱内服刑的具体情况一切都是陌生的,最多也只是从电视、电影等媒体中知道一些表面现象。然而社区矫正使社会上的群众能够清楚的看到罪犯服刑的全过程或具体经过,这对群众特别是对潜在犯罪人来说就是一座警钟,体现了刑罚的一般皇冠足球比分。

  3、社区矫正是行刑社会化的发展,有利于罪犯的再社会。

  获刑者在刑罚执行的过程中不犯新罪,在刑罚执行完毕后能够不重新犯罪,是刑罚的执行方式应该具备的功能。从改造罪犯皇冠足球比分犯罪的目的出发,我们期待的是,通过刑罚的实施,使罪犯得到教育改造,获得新生,回归社会,与社会正常相处。与监禁矫正相比,社区矫正更为有利于罪犯的改造并最终顺利回归社会。在监狱管理的模式下,服刑人员与社会高度隔离,环境封闭,行为能力和行为方式高度监狱化,这种状况会导致对社会环境缺乏适应能力。刑满释放人员重新适应狱外社会环境的问题若不能解决,不利于防止重新犯罪和保护社会公众的安全。

  (二)建立社区矫正制度是完善我国刑罚执行体系,落实非监禁刑的需要

  从刑法典的内容来看,我国非监禁刑的种类比较齐全,机构合理,但基本上都是以公安机关作为主要的执行机关,实际中由于公安机关将打击犯罪作为工作重点且警力有限,对非监禁刑的执行很多的时候是心有余而力不足。结合此次专项监外罪犯专项检查情况来看,监外罪犯脱漏管情况严重;同时公安机关在执行非监禁刑时基本上没有什么帮教措施,监外罪犯再犯罪的比率较高。可见现行的非监刑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与刑法确立非监禁刑的目的相违背。而社区矫正是由公、检、法、司、社区工作人员和社会志愿者等共同执行,这就能使非监禁刑落到实处。

  (三)建立社区矫正制度是建设更好的教育和挽救未成年罪犯的方法及有效皇冠足球比分未成年犯罪的需要

  实施社区矫正制度更有利于对未成年罪犯的矫正,在教育和挽救未成年罪犯的方法上增加了社会实践这一课或直接在社会上服刑,把单纯的说教拓展为多种方式综合运用,使他们增强了自我教育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因为未成年的心理素质和理性认识能力较差,但可塑性较强,更容易受到周围环境的影响。所以让未成年罪犯在社区中服刑,从事公共事业,让其在健康的社会环境里开展正常的人际交往,接受积极的教育感化,对其心理的成长无疑是积极的,有利于他们树立自尊、自重的心态,让他们彻底悔过自新,回归社会。社区矫正是吸收社会各种力量来参与皇冠足球比分未成年犯罪的活动,形成政法机关、社会机构、家庭、受害人多位一体,齐抓共管的合力,强化特殊皇冠足球比分功能。实施社区矫正让未成年罪犯在社区中接受教育,可以使其他未成年看到未成年罪犯服刑的具体情况,这活生生的现实就是一条警戒线,强化了一般皇冠足球比分的功能。

  (四)建立社区矫正制度是发展受害人、社区、刑事司法系统与罪犯之间的建设性关系的需要,适用恢复性司法的需要

  1、社区矫正为罪犯弥补受害人的损失提供经济来源、精神安慰

  罪犯可以利用社区服务或社区服务以外的时间劳动获得报酬,从而实现对受害人的经济赔偿。即使无力赔偿罪犯也可以在社区中形成一定的公共基金,可以用于国家赔偿,缓解国家一定的财政压力。如果适用监禁刑,受害人就看不到罪犯服刑的具体情况,因为监狱是不开放的;但是罪犯在社区中服刑,受害人不仅可以看见服刑具体情况还可以监督罪犯的服刑。这体现了社区矫正给予受害人的精神安慰和补偿。

  2、社区矫正可以给社区提供额外的人力资源,减轻社区公众的复仇欲望

  社区可以通过社区矫正获得额外的人力资源,补充社区人力资源的不足。罪犯在社区中的公益劳动,可以改善社区的社会环境、生活环境、自然环境。人们通常把罪犯看成是违反社区标准或规范的人,因此他们认为罪犯应该对社区进行补偿。所以罪犯在社区中完全履行规则要求完成社区劳动时,人们就容易接受他们而重新回归社区。这样社区公众就会因为罪犯的符合要求的社区劳动而减轻对罪犯的复仇欲望,这符合刑罚的安抚功能。

  3、社区矫正可以为刑事司法系统节省资源,改变刑事司法系统的自身形象

  社区矫正的行刑成本严重低于监禁刑行刑成本,并且社区矫正在刑事审判时较普通刑事案件省去了好多环节,节省了刑事司法系统在刑事执行时所耗的费用。社区矫正的执行活动有助于改变受害人、罪犯、社区公众对刑事司法系统的态度和观念。而罪犯在实施犯罪的时候,往往也使社区遭受侵害,但是以往的刑事司法活动并不关注这一点。社区矫正会使社区以不同的途径直接或间接的受益,从而使刑事司法系统会获得更多的支持和配合。

  4、社区矫正使罪犯本人免受监禁之苦,有助于罪犯培养良好习惯

  社区矫正使罪犯不必去监狱服刑,可以避免受监禁之苦,从而避免由于在监狱服刑而产生的家庭问题、感情问题等。因为在社区中服刑犯罪人可以清楚的看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受害人、社会带来的损失,就有可能感到愧疚,就不得不努力工作,来抚平受害人的创伤。所以犯罪人不仅要辛勤的工作,还要合理安排自己的开支,作好生活预算,勤俭节约,这就有利于培养犯罪人养成良好的生活和行为习惯。“获得自由是一种梦想,囚犯总是为此而思虑。如果他们看到有一条比逃跑更保险和更可及的阳光大道,他们会立即奔向那里;他们做好事仅仅是为了获得自由,但他们毕竟是在做好事。不断重复的运动会变成第二本性,他可能使人养成习惯。” 

  (五)建立社区矫正制度是建立社会主义特色罪犯改造制度的需要

  20世纪前后,世界行刑思想逐步从报应刑的思想向教育刑的思想转变,国际上大量采用非刑罚化、非监禁化的开放式处遇的行刑方法来处置犯人,增加罪犯与社会的接触,缩短罪犯与正常生活的距离,成为一种行刑理念。社区矫正不是主观意愿的产物,而是一种客观发展的产物,是监狱制度发展的一定时期的必然、积极的选择。而我国在这方面比较保守,行刑政策落后于国际行刑发展趋势,所以我们要积极开展社区矫正等形式的开放式处遇措施,开展社区矫正是我国刑罚执行的需要。从尝试引入社区矫正之初到如今的广泛试点,中国刑罚制度拉开了从监禁刑到非监禁刑发展的序幕,为探索特色社会主义刑罚制度,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迈出了坚实的一步。社区矫正制度充分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人类文明进步的要求,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服务。

  四、社区矫正制度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基层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刑罚执行理念有待提升。 

  作为一项严肃的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工作的各项工作都应当是规范的,制度化的。但是由于非监禁刑的实质与执行理念尚未深入人心,导致部分基层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认识还有待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责任性和风险性教育也有待于进一步加强。

  2、工作队伍建设仍有不足。

  随着社区矫正人员数量越来越多,基层司法所承受的工作压力越来越大,加上很多司法所本身人员不足且承担大量的非社区矫正工作,导致社区矫正监管出现工作力量薄弱环节。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到位有利于缓解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压力,但是如果稳定这个新的队伍并且提升队伍素质仍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3、县(区)司法局工作力量不足,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配备较少,《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的相应工作职责和任务难以落实。

  4、社区矫正工作经费不足。社区矫正专项工作难以保障,特别是开展社区影响评估,组织对社区矫正人员追查等工作很艰难。

  5、社区矫正人员外出管理难度大。就皇冠足球比分而言,外出矫正人员较多,管理难度较大,尽管我们采取了一些措施,但仍存在很大安全隐患。

  6、社区矫正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不足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新兴的刑罚执行制度,其推广应采取以点到面的方式,但是却在一些建设不完善的基层社区中被盲目的效仿、施行、变相施行或超前施行,而使社区矫正流于形式,给社区矫正的实施和推广带来负面影响。有些基层社区建设根本不够施行社区矫正的条件,但是为了“面子”、“赶时髦”也盲目效仿或施行。它们的条件不许可,各方面建设不到位,制度不完善,使社区矫正根本不能落到实处,而导致罪犯刑满释放后感觉不到刑罚惩罚性进而重新犯罪,使公众对社区矫正失去信心。如美国的70年代,公众认为犯罪已失去控制,而对社区矫正的热情骤然下降。另外,有些基层社区不考虑实施社区矫正时公众的想法而强行上马,使社区公众不能接受,产生疑虑和歧视或产生对立情绪,则他们就不可能很好的配合相关的工作。社区公众就会对社区矫正失去信心,给社区矫正的全面实施和推广带来困难。

  五、发展和完善社区矫正机制的可行性路径

  (一)更新刑罚观念 

  虽然发展社区矫正要做许多工作,如修改法律、改善司法,等等,但笔者认为最根本 、最重要的还是首先要更新刑罚观念。首先,国家机关要摒弃“严打”这样的刑事政策 ,“严打”破坏了法制的统一,客观上宣扬了重刑主义和报应主义,在其指导下的立法 和司法实践强调打击和报应而忽视矫正,贻害深远。其次,立法机关应重视刑罚的执行,侦查、起诉和审判着眼于过去,侧重入罪,执行应着眼于将来,强调对受刑人的改善和矫正,在这一思想的指导下,要改善三个方面的工作:改变监禁刑作为最主要刑种的 状况,以增加社区矫正刑的适用机会;制定统一的刑事执行法,在其中贯彻“着眼于将 来”的刑事执行理念;在刑事执行法中规定统一的刑事执行机关。第三,司法机关(人 民法院和监狱)要有“着眼于将来”的观念,依法大胆充分适用社区矫正刑罚。最后, 媒体要逐步树立相对报应主义的舆论导向,引导公众刑罚观的转变。 

  此外,对社区矫正制度的立法设计要避免矫正刑的固有缺陷。古典学派过分强调对犯 罪行为的报应,而忽略对行为人的矫正和改善,因而受到实证学派的激烈批判,但是,实证学派在关注犯罪人的改善的同时,又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即过分强调对行 为人的矫正而忽略对犯罪行为的报应,导致刑罚失去惩罚性的特征。对犯罪人只讲矫正 不讲惩罚,不仅对社会不公,而且因为犯罪人没有切身体会到犯罪所导致的不利后果,从而严重削弱了矫正的效果。社区矫正制度之所以在20世纪60年代面临危机,就是因为 当时的社区矫正只讲矫正而忽略了刑罚应具有的惩罚性和强制性,70年代经过修正后 的社区矫正制度,正是在社区矫正的制度内容中增加了惩罚性的内容和加强了社区矫正 措施的强制性。 

    (二)加强社区建设,制定考查矫正效果的一系列标准

  在罪犯服刑的同时要不断的加强基层社区建设,为罪犯创造一个加快再社会的良好条件。在《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61条规定“囚犯的待遇不应该侧重把他们排斥于社会之外,而应该注重他们继续成为组成社会的成员。” 制定矫正效果的评估体系,一方面防止矫正工作人员在操作中的徇私舞弊,要形成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工作责任制,充分调动矫正工作人员工作积极性;另一方面,可以皇冠足球比分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消极的“行政不作为”,不切实履行职责而放任自流的情况,另外还可以考评罪犯改造状况,适用减刑、加刑的必要,有利于调动罪犯的改造积极性,以致于罪犯迅速再社会。

    (三)提高社区矫正刑在刑罚体系中的地位

  1、扩大社区矫正刑

  借鉴国外的成功做法,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及实践,笔者认为,社区服务刑融教育刑思想与赔偿理论与一体,符合刑罚执行的社会化、开放化潮流,它不仅避免了监禁的负作用,也克服了罚金刑因被判刑人贫富不均而潜藏的实质上的不平等。作为新型的短期监禁替代措施,社区服务刑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在我国刑罚体系中引入社区服务刑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这将使我国的刑罚结构更为合理、科学。我国《刑法》中增加社区服务这一刑罚种类,其适用对象应限定为主观恶性程度一般不大、罪行较轻的未成年犯、轻罪犯、过失犯。社区服务的期限,即判决罪犯参加社区服务的时间应该规定在60小时~300小时之间。罪犯每天工作的时问不得超过4小时,每周劳动的时间不超过3天。因为社区服务的劳动主要应该在业余时间完成,以不影响罪犯在社会上的正常生活为原则。罪犯所从事的社区服务工作类型主要包括由当地政府或社区管理部门提供的、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各种劳动项目。被判处社区服务刑的罪犯尽管是在社区从事服务性的工作,具体劳动组织和工作安排、考核可以由社区管理部门来负责,但作为一种刑罚的执行,还必须有专门的司法机关来对他们进行执行和监督,否则,就会失去严肃性和强制性。国外有一些国家,社区服务刑通常是由社区矫正人员或缓刑官员来负责监督执行的。在我国应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对被宣告社区服务刑的犯罪分子予以监督和考察。

  2、明确规定慎用监禁刑原则

  在我国,受社会发展状况、传统法律文化等因素的制约,刑罚结构总体上看属重刑结构,不仅监禁刑占据绝对主导地位,而且在西方逐步取消的死刑在我国仍然有强大生命力。在此背景下,监禁刑的限制适用似乎是奢谈。但笔者以为,立法并不能只是亦步亦趋地被动前行,良好的刑事立法应当在立足国情的前提下,尽可能顺应世界刑法发展之趋势,具有一定的前瞻性,积极引领公众刑法观念的进步。所以,有必要在我国刑法中增设慎用监禁刑的条款,这一条款旨在向司法者和公众传递和倡导这样的精神:监禁刑并非完美的刑罚措施,不是在十分必要的情况下,不应适用监禁刑,对于可处监禁刑也可不处监禁刑的,应当不处监禁刑;应尽可能以非监禁刑等手段,代替监禁刑的实际执行;对于必须判处监禁刑的,应尽可能判处较短的刑期,应把最长的刑期适用于最重的犯罪。

   3、建立刑罚易科制度

  (1)建立短期监禁刑和社区矫正刑易科转换制度

  从国外的立法情况来看,限制自由刑与剥夺自由刑往往是配套实施的,一方面,对被处短期自由刑的罪犯,允许法官改处限制自由刑,以减少监狱羁押人数,消除剥夺自由刑可能产生的消极影响;另一方面,对违反限制自由刑执行的罪犯,允许法官将剩余刑期改为剥夺自由刑。为了提高社区矫正刑的行刑效果,保证社区矫正刑能够切实得到执行,必须对社区矫正刑执行给予一定的权威保障。我们有必要借鉴国外的关于限制自由刑易科其他刑罚的制度,建议我国《刑法》做出以下规定:对于违反社区矫正刑判决、执行的有关规定,逃避社区服务劳动的,应该给予警告、行政处分等,对于个别性质严重、恶意逃避社区服务劳动的、屡教不改的犯罪分子,可以规定以拘役或有期徒刑来替代,并规定替代的计算方法。从而使社区矫正刑与短期监禁刑能够相互替代,形成优势互补,实现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和严密性。

  (2)建立短期监禁刑、罚金和社区服务等社区矫正刑易科转换制度

  这是为避免短期监禁刑弊端而采取的一种做法。如我国澳门地区刑法典第44条规定:科处之徒刑不超逾6个月者,须以相等日数之罚金或以其他可科处之非剥夺自由之刑罚代替之,但为皇冠足球比分将来犯罪而有必要执行徒刑者,不在此限。我国台湾地区刑法典第41条、德国刑法典第47条亦有近似之规定。关于短期监禁刑易科罚金的做法,一直受到以钱赎刑之嫌的指责。这种指责理由并不充足。因为罚金本来就是刑罚的一种,具有刑罚的惩罚性,如有人指出:“金钱是自由的凝结物,这是一种事实,因此,剥夺金钱,就限制了消费,能使人感到很大的痛苦。”虽然罚金刑存在教育改善功能不足的问题,但这一问题在短期监禁刑中亦同样存在,而罚金刑具有的给国家减少狱政开支、避免狱中恶习传染等优点,却是短期监禁刑所不具备的。所以,不仅是从维护法律的严肃性角度,还是从慎用短期监禁刑的立场出发,建立上述易科转换制度是可行的。

  (四)创新监管机制,对社区矫正实行全程化网络管理

  1、建立全程化网络管理和监控制度

  有必要在司法部社区矫正局内设立社区矫正信息网络中心。该信息中心应该将全国所有社区矫正对象的资料输入,包括犯罪分子个人的基本情况,犯罪的性质、罪名,所判的刑罚种类,刑期或罚金数额,审判机关,前科,主要社会关系情况等。同时,还要输入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过程不断形成和收集到的资料,这部分资料是动态的,随着执行的发展不断得到增加和充实。另外,还有必要在省级社区矫正局建立本省范围的执行信息资料管理和交换中心。在每一个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站,都必须有计算机终端。在各个具体执行站,有专人负责计算机信息管理,并将每天所收集到的执行情况和出现的问题传送到省级计算机信息交换中心,在由省(市、区)信息中心汇总后,传送到司法部社区矫正信息网络中心,保证执行主管机关及有关人员能够及时掌握全国的社区矫正执行情况。地方社区矫正工作站可以通过网络系统查看有关资料。

   2、建立和健全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变更核准制度”、“异地托管制度”、“数据核查制度”和“收监执行制度”

  犯罪人虽然适用非监禁刑,但其作为服刑人员的身份并没有改变。为了强化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管和教育矫正,防止脱管失控,有必要通过立法的形式,规定社区矫正对象确实需要迁移到异地居住的,应当经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对于那些擅自迁离原居住地的人员,司法行政机关有权决定将其重新收回监狱执行刑罚。同时,考虑到我国人口多、人员流动性较大、户籍管理滞后等实际情况,针对困扰矫正考察工作的社区矫正对象“人户分离”的问题,应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异地托管”制度,即对于“人户分离”的社区矫正对象,原户籍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应主动与其暂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联系并委托协助管理。同时,司法行政机关还应加强与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等相关部门的合作,建立双向的社区矫正对象的“数据核查制度”,堵塞衔接工作中出现的漏洞,降低脱管率。国家要通过立法,建立和健全社区矫正对象的“收监执行制度”,即规定社区矫正对象违反规定,应收回监狱继续执行原判刑罚的情形及程序及其相关条件,以敦促犯罪人认罪服法,加强改造,确保公众的安全,维护法律的尊严。

  (五)强化社区矫正罪犯监管责任。

  基层司法所应参照高检、高法、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加强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监督考察工作的通知》等规定,加强对社区矫正罪犯的监督管理。执行地司法所所要统筹安排,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掌握本辖区内社区矫正罪犯的基本情况,建立社区矫正罪犯考察档案和统计台帐,要求法律文书、帮教组织、帮教措施、责任人、保证书齐全,要有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社区矫正工作者要切实履行对所辖区域内社区矫正罪犯的监督管理考察职责,依靠基层组织、单位保卫部门、治保会等加强对社区矫正罪犯进行经常性的帮教,对不服管理帮教的,要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查处。同时,还应尽可能地帮助社区矫正罪犯排忧解难,解除家庭、社会的歧视现象,解决他们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创造一个好的改造环境,使其在服刑期间能够遵纪守法、弃恶从善,重新做人;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应依据有关法律和法规,督促执行机关规范对社区矫正罪犯的监督管理。一是要加强对社区矫正中违法行为的查处,尤其要着重查办牵涉其中的职务犯罪案件。二是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社区矫正罪犯重新犯罪进行打击,及时审查批捕,依法提起公诉。三是加大对社区矫正罪犯执行的监督考察力度,促使执行机关严格执法,切实履行监管职责。

  (六)畅通和规范法律文书送达机制

  应制定统一的文书送达制度,规范文书送达途径和方法,文书送达的具体时间,以及未按规定的时间送达文书的法律后果。结合此次专项检查活动来看,以前的监外执行制度关于法律文书送达的规定是比较全面的,但是由于没有明确未及时送达文书的法律后果,使得有关部门在文书送达上不够重视,法律文书往往不能及时送达。在实行社区矫正罪犯网络化管理的,对文书送达可以采用网络先行通报制度,由决定机关在做出社区矫正决定后的24小时内将有关的文书和社区矫正罪犯的基本情况通过网络通报执行机关,以避免文书送达时间内,社区矫正罪犯的脱管。同时应规范社区矫正的交付执行制度,对社区矫正罪犯如何交付执行做出具体的规定,避免交付执行脱节,造成社区矫正罪犯脱漏管。

  (七)落实检察监督保障,增强监督权权威

  执行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完善监督程序,规范监督方式,在完善社区矫正监督的有关立法中,应将一些弹性监督条款改为刚性规范,指定一部统一的、能协调不同执行机关关系的、能有力保证执行公正和高效率的刑事执行法律规范。明确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在检察监督中的法律强制力,从根本上来说权力是一种使人服从的力量,因此权力的背后即具有某种强制力作为保障,如不对监督权如何具体行使以及对拒不接受检察机关监督的行为如何制裁法律应做出明确的规定,就会使监督权失去意义,成为空壳,自然检察机关的监督就会流于形式。司法事务中,就存在相关部门对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采取消极拖延的态度,但是由于没有实际的惩处权,检察机关显得束手无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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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蓝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