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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要工资

信件编号: 20200827001 来信时间: 2020-08-27 18:20
信件类型: 咨询求助 姓名: 张****
内容: 本人于2020年7月7日至2020年8月14日从事暑期补课工作,工作结束后,辅导机构老板陈某以其自身借口克扣本人课时,先是克扣本人工资,与其协商后,其不同意,结果原定2020年8月25号结算工资,但是其仍就克扣并且没有按约定时间发放工资。与其辅导机构的招聘人员张某联系,结果张某删除本人微信且不回复本人短信消息,与招聘人员张某无法取得联系!本人留有充足的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希望相关部门可以给出解决建议或者直接帮忙索要工资!万分感谢!
答复情况:
答复单位:市司法局    答复时间:2020-08-28 08:48

答复意见:

尊敬的来信人:您好!

    根据您的陈述,我们安排律师进行了案件分析:

1、首先对案件的定性,律师认为此“工资”并非劳动法规定的工资,而应该认定为劳务费。因为你与用人单位之间既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建立事实劳动关系。这种短期打工提供自己劳力并获得相关报酬的行为,更应当确定为劳务行为,所以其主张的工资性质也对应定性为劳务费。

    2、其次,因为是劳务费的追索,所以不受劳动法的调整与保护,得不到劳动保障相关部门的行政监管与保护,在维权的途径方面只能通过调解和诉讼。

3、最后,提醒劳务双方都要有合同签订意识,在书面合同中将权利义务约定清楚,并能诚实履行。因提供劳务者一方相对弱势,所以在去用人单位工作时,更要加以注意,多方面了解用人单位在之前的营业活动中有无不诚信的行为,以免自身花费较多时间去维权。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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